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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监委出台纪检监察内部督查办法每年开展2至3轮
来源:青海省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9年8月7日
  
  为贯彻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不断强化纪检监察系统内部自我监督,借鉴巡视工作方式方法,近日,青海省纪委监委制定出台《青海省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督查办法(试行)》。《办法》明确省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省委巡视机构;市州纪委监委,省管国有企业、省属高校纪委、省属工业园区纪工委为督查对象。被督查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应自觉接受督查监督,积极支持和配合督查组工作,对提供虚假情况、干扰阻碍督查工作、打击报复反映问题人员,或对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严肃问责。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督查突出政治督查,重点围绕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和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省委以及中央纪委、省纪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落实系统内部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省委省政府若干措施,加强队伍自身建设的情况;纪检监察干部恪尽职守、正确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及道德操守的情况,以及其它需要督查的内容。

  内部督查工作按照“一次一授权”原则,每年开展2至3轮督查,每轮督查成立2至3个督查组,确保本届省纪委常委会任期内,对每个督查对象督查一次,实现内部督查全覆盖。以进驻督查为主,通过谈话了解、调阅资料、明察暗访、延伸督查、带案督查、列席会议、受理举报、民主测评等方式,深入了解被督查单位政治生态、履职尽责和干部队伍建设等情况,测试了解纪检监察干部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情况。为确保全面准确了解被督查单位情况,在对市州纪委监委开展内部督查时,明确要求要与市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部分成员和检察院、法院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谈话,进一步深入了解有关情况。

  《办法》明确督查时限,对市州纪委监委的督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对其他纪检监察机构的督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经报领导小组批准。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全面汇总梳理发现的相关问题并撰写《督查报告》,列出问题清单、重点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后,向被监督单位书面反馈意见,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被督查单位针对督查反馈意见,及时查漏补缺,制定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整改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报督查办公室,并按要求报送整改进展情况。督查组发现的问题线索,由督查办公室统一汇总,依程序报批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进行移交,相关单位收到移交问题线索后,应及时研究处置,并在两个月内将结果反馈督查办。督查结果将作为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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