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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招标信息发布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3月7日
  
  
关于印发《青海省招标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驻青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招标公告等招标信息发布行为,营造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青海省招标信息发布办法》,经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2月29日
青海省招标信息发布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000〕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含政府采购、药品采购)招标信息的发布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信息是指招标过程中必须公开或可以公开的招标信息,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信息变更、招标控制价、中标结果公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发布的其他招标信息。

  第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项目对招标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主办的《青海省招标投标网》(http://www.qhzbtb.gov.cn)新增为本省发布招标信息及政府采购信息的指定网络媒介。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或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信息,除按规定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外,应当在《青海省招标投标网》同时发布。

  第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信息内容应当一致。

  第八条 招标信息中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日。

  中标结果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第九条 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网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信息发布系统进行调整,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格式、内容应当按照国家九部委局第56号令或招标项目所属行业制定的标准示范文本执行。

  第十一条 招标信息变更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招标项目名称(注明招标文件编号)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变更事项、内容及日期。

  第十二条 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注明招标文件编号)、招标类型及主要内容、开标时间等;

  (三)工期及工程质量;

  (四)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总设计师);

  (五)中标人名称和中标金额;

  (六)投标人名单;

  (七)公示结束时间;

  (八)投诉部门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应当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拟发布招标信息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信息应当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信息内容一致。

  第十五条 拟发布的招标信息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招标信息发布文本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

  (三)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信息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发布招标信息而不发布的;

  (二)发布招标信息的媒介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提供虚假的招标信息、证明材料的,或者发布的招标信息含有欺诈内容的;

  (四)发布的招标信息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信息的内容不一致的;

  (六)同一项目的招标信息变更公告、中标结果公示与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介不一致的;

  (七)招标信息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

  第十七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管理权限,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成纠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指定媒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投标信息的;

  (二)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信息发布时间的;

  (三)指定媒介的名称、网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后,不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信息发布活动,限制招标信息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发布范围、内容、管理和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青海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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