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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加强和改进干部交流工作办法
来源: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2020年1月9日
  
  近日,省委组织部制定出台《加强和改进干部交流工作办法》,对新时代干部交流工作作出规范,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和能力,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突出基层实践要求。根据上述办法,今后我省将通过提任、转任、调任、轮岗等交流任职形式,对领导班子成员年龄没有形成老中青梯次配备的,知识、专业、气质、经历等搭配不合理的,进行交流配备。对拟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但没有2年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要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2年以上;省委组织部每5年左右要有计划地选调一批优秀年轻干部到基层交流任职,同时注重选拔环湖地区、青南三州县级以上优秀年轻干部到省直机关、西宁、海东交流任职。建立高海拔地区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交流机制,对长期在五类以上地区工作的县级干部要从交流上给予更多关心关爱。

  严格控制任职年限。上述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当交流,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地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级别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新提拔担任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到易地交流任职。市(州)、县(市区)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应当交流产生,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当交流,满10年的必须交流;其他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省直、市(州)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8年的一般应当交流,满10年的必须交流。省直单位(含省管企业)人事处长、财务处长一般应当交流产生;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当交流,满8年的必须交流;省直单位其他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8年的一般应当交流,满10年的必须交流。

  认真执行交流原则。干部交流工作严格执行交流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组织、公检法部门主要领导。在同一领导班子或同一机关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办法》还明确了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任职不满3年,其他选任制干部任职不满1年等4种不得交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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