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纪委作为党内执纪监督专责机关,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要求,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加快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积极协助党委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
一、探索建立执纪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各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的重要职责,是我们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牛鼻子”。面对复杂严峻的反腐败工作形势,纪委只有牵住了这个“牛鼻子”,才能更好地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积极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是探索建立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领导干部具体责任体系。根据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三个责任主体的业务分工和岗位职责,突出班子整体工作目标、主要领导监督职责、班子成员分管工作、领导干部自身建设,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责任,层层签字背书、公开承诺,探索建立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领导干部具体责任体系。二是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制度。坚持书面述责述廉和大会述责述廉相结合,突出“自查”和“评议”两种方式,侧重于“责”和“廉”两个方面,进一步明确述责述廉的具体内容、方式方法和相关要求。在落实各级领导书面述责述廉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党政正职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向上级纪委全委会述责述廉制度,严把“述前严格审核、述后评议整改”两个环节。述前,召开纪委常委专题会议对党政正职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信访、案件查办、监督检查等渠道掌握的情况,提出具体修改意见;述后,组织纪委委员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情况装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三是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制。按照主体责任目标,突出班子整体目标和主要负责人主动履职目标,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各级党委党组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提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分值在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权重。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等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地区和部,门取消班子和主要负责人评优资格。同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要求,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全面推行“一案双查”制度,对发生的重大腐败案件,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相关分管领导的责任,切实增强各责任主体履行“一岗双责”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探索建立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为主的工作机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这是中央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大举措之一,也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根本保证。一是建立线索受理、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定期报告和专项述职制度。要求各级纪委每月定期向上级纪委报告问题线索受理、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切实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案件线索的管控,防止案件线索失控、失管和案源流失。对不如实上报的,或不按时上报的,根据不同情况,分清责任,采取约谈、问责等方式,既要追究具体从事人员的责任,又要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建立下级纪委书记向上纪委查办案件情况专项述职制度,上级纪委书记要定期听取下级纪委查办案件情况汇报。二是建立完善案件线索集体评估制度。成立专门的案件线索分析评估领导机构,对下级纪委上报的案件线索和本机关受理的案件线索,通过集体评估的方式,对其可查性等进行分析研判,按照中央纪委“拟立案类、初步核实类、暂存类、留存类、了结类”五类处置方式和标准,建立不同级别的案件线索库。对不同级别的案件线索,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处理。对移交给下级纪委的一些重要案件线索,实行上级纪委案件查办人员联系制度,加强对案件线索初核情况的督办和指导。三是探索建立案件查办工作考核制度。突出考核导向,更加注重办案质量、效率和安全,在查办案件质量方面,设立“立案案件、重大案件、自办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案件”四个考核项目;在查办案件效率方面,设立“案件增长率、年度结案率”三个考核项目;在查办案件安全方面,设立“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和重要线索集中管理”两个考核项目。同时,针对各地的差异性,改变简单以案件的“绝对数量”为记分标准的做法,科学设定考核记分参数和标准,注重考核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三、探索建立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
坚持“抓早抓小”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不断推进权力规范运行,对不廉政、不勤政行为早发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从源头上有效惩治和预防各类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一是强化“小事”问责,抓小过。针对机关管理中“大事”不多、“小事”不少的实际,平时注意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州委关于从严管理干部各项规定,着眼于党纪政纪之外的纪律规范,突出以“小事”为抓手,切实惩治“不当行为”,实现对“人”的有序管理。探索建立党员干部警示诫勉教育机制,针对群众有反映,但没有具体违纪线索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和告诫;针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予以质询和诫勉,教育其深刻认识错误,督导其及时终止和改正错误;针对已经形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依照《纪律处分条例》可以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责令其切实纠正错误。通过警示诫勉,切实能够教育其认识错误,强制其改正错误,最大限度防止和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的可能性。二是严查“三小”案件,抓小案。坚持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作为查办案件的着力点,特别是严查一些违纪者职级不高但影响较大、金额不多但性质恶劣、事情不大但群众反映强烈的“三小”案件。三是纠正“节点”之风,抓小节。建立常态化执纪监督机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切实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抓住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检查,正风肃纪,狠刹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加大警示曝光和惩戒问责力度,对发现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并通过一定方式进行通报和点名道姓曝光,充分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功能,加强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