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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贯彻问责条例实施办法明确24种问责情形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月13日
  
  近日,青海省委出台《青海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在遵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基础上,结合青海实际细化失职失责情形,进一步规范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

  《办法》突出地方特色,归纳问责情形,明确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四种形态”落实不到位等方面的24种情形予以问责。突出“关键少数”,明确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是问责的对象。主要负责人是问责的重中之重,体现权责一致原则和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办法》强调,要实行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和问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要建立对被问责人员的回访制度,及时跟踪回访被问责人员,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帮助工作,激发干事有为的积极性。(青海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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