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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处置诬告错告和澄清正名制度
——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答记者问
来源: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2020年3月12日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完善担当作为激励机制的任务部署,全面规范信访举报秩序,指导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处置诬告错告和澄清正名工作,3月5日省纪委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诬告错告和澄清正名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青海纪检监察工作实际,体现鲜明导向,激励担当作为,向全社会释放提倡如实举报、抵制歪风邪气的强烈信号。

  近日,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就《办法》有关情况作了解答。

  问:出台《办法》的主要考虑和重要意义?

  答: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核查处置检举控告工作中发现部分不实反映或诬告陷害行为,给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针对这些实际情况,在2019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期间,一些地区、单位提出建立惩处诬告陷害举报行为、为受到诬告错告干部给予澄清的制度规定,更好地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建议。

  省纪委监委近日出台《办法》,正是积极回应群众的呼声和社会各界的期盼,从制度层面建立惩戒诬告陷害行为和澄清正名常态化工作机制条件具备、时机成熟。处置诬告错告和澄清正名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秩序,优化举报环境,消除负面影响,维护干部合法权益,推动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办法》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体现实事求是,也体现关心爱护,是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制度安排。《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群众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将起到良好作用。

  问:处置诬告错告和澄清正名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处置诬告错告和澄清正名,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为准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由处置检举控告的承办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负责具体实施。

  问:《办法》对诬告、错告是如何定义和界定的?

  答:本办法所称诬告是指检举控告人为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由本人或者指使、教唆、雇佣他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反映中共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错告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核实,认定检举控告人没有诬陷他人的主观故意,没有捏造违纪违法事实,确因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真实情况、认识存在偏差而发生的检举失实行为。

  问:认定构成诬告错告的,如何追究诬告错告人的责任?

  答:认定构成诬告的,应当根据诬告人的身份分不同情形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系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系监察对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政务处分;系非中共党员和非监察对象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认定属于错告的,视情形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

  问:对于诬告行为,哪些情形可以从重处理?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理?

  答:诬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他人的;(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诬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一)在启动调查诬告行为之前,主动认识错误并停止诬告行为,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二)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错误行为的;(三)确系初犯,且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四)得到被诬告人书面谅解的;(五)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问:对诬告错告取得的利益、造成的影响如何纠正?

  答:对通过诬告错告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因被诬告错告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

  问:澄清正名的对象具体包含哪些?

  答:本《办法》所称的澄清正名对象是指受到诬告错告的中共党员和监察对象。

  问:今后是不是所有的诬告错告都要澄清正名?

  答:诬告和错告均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都有必要纳入澄清正名的考虑范围,但并不是所有的诬告错告都要澄清正名。需要区分不同情形:

  经调查核实,认定属于诬告或错告,同时又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澄清正名:(一)被反映人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换届选举等工作中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二)被反映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三)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已作出明确结论,被反映人仍因同一事项受到反复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四)组织认为需要澄清正名的其他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澄清正名:(一)举报问题不实,但组织已掌握被反映人其他方面违纪违法问题,开展澄清正名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因客观条件所限,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清楚,不能明确排除的;(三)举报问题不实,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其他原因不宜澄清正名的。

  问:澄清正名的方式有哪些?

  答:澄清正名工作视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二)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情况;(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问:澄清正名主要澄清哪些内容?

  答:澄清正名工作只对举报不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澄清内容主要是调查核实结果,不涉及核查工作细节,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

  澄清正名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问:对澄清正名对象如何做好关心关爱工作?

  答: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澄清正名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加强与澄清对象的沟通,开展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促进澄清正名对象相信组织、依靠组织,增强对组织的归属感,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

  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回访,了解澄清对象的工作表现、思想认识等情况,巩固澄清正名工作效果,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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