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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州纪委监委制定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增强专项问题整治工作合力
来源:青海省纪检监察网站 发布时间:2019年8月28日
  
  近期,玉树州纪委监委分别与扶贫、民政、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通过建立日常沟通协调、协助配合、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严格纪律要求,在专项问题整治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整治实效。

  建立日常沟通协调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联络员制度,指派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对问题线索的受理、登记、管理、移送、反馈以及日常工作的沟通协调。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定期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州有关部署和相关要求,通报问题线索查处情况,研究分析案件中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措施,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三是相关部门在确定年度重点任务前,将纪检监察机关重点关注的专项领域问题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对其提出的建议和线索针对性开展专项督查。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信访举报或开展日常执纪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与相关部门开展征询、查证和移交调查等协调工作。

  建立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一是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对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配合工作的,可与纪检监察机关协调,提请予以协作。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了解被调查单位或人员相关情况,在查信办案等监督工作中,对涉及专业性事项,可协调该部门派员进行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加强联合监督检查力度,利用相关部门监督的专业性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权威性,聚焦重点领域,结合各类专项检查,强化对监督的再监督,精准发现问题,督促问题整改。

  建立线索移交工作机制:一是有关部门在相关工作中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腐败和作风问题,以及在工作中不作为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对有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应及时移送同级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将办理结果反馈至纪检监察机关。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问题线索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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