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法规 > 青海法规 > 新闻细览 【字体: 】【刷新】【返回】【关闭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转发省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9月28日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转发省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青办发〔2015〕2号
各市、自治州党委,省委各部委,省委各机关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省纪委拟定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青海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党委 (党组)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约谈提醒的暂行办法》已经省委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2015年1月13日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决策部署,忠实履行职责,深入推进“三转”,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目前部分地区、部门和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执纪监督不严、查办案件力度不够等问题依然存在;少数纪检监察干部还存在履行监督责任自觉性不高,能力不强,缺乏担当,不敢监督等现象,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任务不相适应。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青发〔2014〕13号)、《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新形势下市州县乡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4〕37号)等,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依规依纪管党治党,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持之以恒改进作风,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为实现省委治青理政战略任务提供坚强保障。

  (二)目标任务。以厘清监督责任为基本前提,细化主要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强化责任追究,使监督职责更加清晰、监督方式更加科学、监督效果更加明显,切实提升监督执纪问责能力水平。通过不懈努力,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强化不敢腐的氛围,逐步建立不能腐、不想腐的工作机制,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二、主要任务

  各级纪委要按照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赋予的职责和任务,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党的各级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切实落实好监督责任。

  (三)加强组织协调。坚持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

  1.根据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向党委(党组)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汇报工作情况。

  2.协助党委(党组)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3.协助同级党委监督下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协调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督促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严明党的纪律。按照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加强纪律建设,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确保党的纪律真正成为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4.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实。细化并严格执行党员干部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规范,强化对“十严禁”纪律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5.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加强对党的组织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等行为,要严肃追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决不允许有不接受组织监督和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

  6.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廉政纪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五)坚决惩治腐败。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强化“不敢腐”的氛围。

  7.强化办案工作领导。严格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要求,对瞒案不报、有案不查的,严肃问责。加强对下级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办案工作监督管理机制,支持和督促下级纪委依纪依法查办案件。

  8.突出纪律审查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权钱交易、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

  9.增强办案合力。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职能作用,加强与公检法、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查办案件人才库,不断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探索推行上级纪委提级主办、牵头领办、上下联办、辖区合办和交叉办案,增强办案实效。充实一线办案力量,通过内部调整,2014年底实现办案人员占机关总人数的35%;通过调剂增加编制,2015年上半年市(州)、县(市、区)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达到机关总人数的50%以上。同时,加强乡镇纪委建设,乡镇纪委书记专司纪检工作,履行监督责任。在地域相近的乡镇设立办案协作区,增强办案合力。

  10.改进方式方法。进一步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发挥网络、巡视、审计监督作用,注重从检查考核、派驻监督、干部考察、群众舆论中发现案件线索,完善集体评估集中办理工作机制,加大初核力度,善于发现问题、查实问题,切实提高监督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11.强化治本功能。坚持抓早抓小,对反映党员干部一般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约谈、函询、诫勉等方式,早提醒、早告诫,既要澄清反映失实问题、保护干部,也要督促党员干部自查自纠、严格自律,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注重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剖析,总结腐败发生的共性原因,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从源头治理腐败。

  (六)强化执纪监督。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依法依纪反对“四风”,加大执纪监督力度,驰而不息正风肃纪,防止问题反弹,使作风建设落地生根、成为新常态。

  12.加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监督。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严格落实《青海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内公务接待、会议出差、楼堂馆所建设、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等方面的配套规定,严肃查处和通报、曝光违纪违规行为,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着重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和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仍顶风违纪的行为,确保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措施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纳入党的纪律审查重点,作为纪律处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13.加强党内监督。严格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党组织关系在本地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

  14.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监督。督促部门、行业和地方政府增强法治意识,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深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事业单位招录、项目和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司法等领域和方面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履职不力、监管缺失、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严肃查办发生在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整治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15.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通过聘请作风监督员、设立曝光台、公布举报电话和网络信箱、受理信访举报等形式,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建立广泛的监督网络,形成监督合力。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坚持快查严处,对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

  (七)完善党规党纪。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与时俱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

  16.做好现有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清理工作。对现有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不适应的要及时废止,不完善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细则措施,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尽快形成科学规范、务实管用、配套完备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

  17.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体系。完善惩治与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任职回避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健全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谋取私利的法规制度。

  18.强化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强化监督职能,采取重点抽查、明察暗访、集中督查、信访监督、约谈提醒等方式,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以严的纪律保障制度的执行力。

  (八)严格责任追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坚持权责一致,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19.加强对主体责任的追究。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责问题,实行倒查追究,既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又追究直接主管领导的责任,以及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20.加强对监督责任的追究。凡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主动向上级组织写出检查报告,并自请处分。对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严肃追究相关纪委的责任。

  21.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对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或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要查清当事人问题,又要查清相关党组织在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责任方面的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责任追究要坚持以上级纪委为主,保证责任追究的权威性。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反腐败工作成效的宣传,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判断和要求部署上来,坚定必胜信心。加强党规党纪教育,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培训、廉政谈话和新提任领导干部党纪法规知识测试制度,加强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和从政道德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强化纪律观念,增强党的意识,将党的各项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把警示教育融入到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之中,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让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敬法畏纪、遵规守矩。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统一,更加突出道德价值的作用,教育党员干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秉承德治礼序,以实际行动培育和彰显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进一步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十)坚持履责报告制度。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上级纪委要加强对下级纪委(纪检组)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监督责任报告的审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跟踪督办抓好整改落实。落实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上级纪委全会述责述纪述廉制度,每年组织3—5名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在纪委全会上公开述责述纪述廉,并接受纪委委员质询和评议。

  (十一)定期约谈提醒。对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党风廉政制度建设滞后,监督责任履行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对职责范围内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等问题,或对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案件频发的;对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改进作风规定措施不严格,发生违规违纪问题,造成较大影响的;对通过信访举报、巡视监督、日常检查、办案或审计等工作中发现在监督责任落实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有其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上级纪委负责人必须约谈该地区、部门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提醒警示督促其认真履行监督责任。约谈每年进行1—2次,可在年度、半年度或阶段性工作完成时进行,也可进行专门约谈。被约谈提醒对象所在纪委(纪检组)要及时向上级纪委报送约谈提醒后的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要求落实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十二)强化检查考核。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每年年底对下一级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维护党的纪律、查办案件、开展监督执纪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纪委领导班子工作绩效评价、奖惩和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实行案件查办情况通报制度,每季度通报一次案件查办情况,对查办案件零记录地区和单位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进行约谈,对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瞒案不报,以及违反办案工作纪律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

  (十三)深化纪检体制改革。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精神和《青海省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强化措施,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落实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改革要求,充实纪委书记、副书记备用人选库,探索纪委书记异地交流,建立纪检干部上下流动和横向交流的常态化机制。继续深化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调整结构,盘活存量,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实现派驻监督对党委、政府部门全覆盖。纪检组长专职专责,不分管所在单位和部门的其他业务工作。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巡视工作的部署要求,创新巡视方式,开展专项巡视,分类处置巡视发现的问题,加强巡视成果运用,提高巡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四)强化自身建设。各级纪委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把落实监督责任作为根本任务,贯穿于履行纪检监察职能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纪委主要负责人要全面履行第一监督责任人的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班子成员要强化全局意识,抓好分管领域监督任务的落实。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青办发〔2014〕37号文件精神,健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规范设置内设机构,选优配强纪委领导班子。强化办案力量建设,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全面提高监督执纪问责能力。严格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制度,坚持“凡进必考”,切实把好“入口关”,注重选调熟悉法律、经济、金融、审计等专业知识的人才充实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采取集中培训、以案代训、挂职锻炼等形式,有计划、分层次地加强集中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和纪律执行机制,通过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述职述廉、约谈和诫勉谈话、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受理干部群众举报等方式,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青海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各级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到位,推进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委(党组)和领导成员。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  党委(党组)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二)对下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指导督促缺失,对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者责任追究不力的;

  (三)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直接管辖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不全面,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不到位,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明显失察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认真治理,社会反响强烈的;

  (七)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治理、不纠正的;

  (八)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疏于管理教育和监督,致使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十)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对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的;

  (十一)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十二)对违反党的纪律和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执纪问责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收、审计等法规,徇私舞弊的;

  (十四)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领导班子有本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二)领导班子成员有第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调整职务;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六条  纪委(纪检组)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包括对职责范围内各级各部门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工作滞后的;

  (二)对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决策部署及任务要求不认真贯彻落实,或敷衍应付的;

  (三)监督责任落实不力,致使同级党委班子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领导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违反作风建设规定措施问题频发的;

  (四)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党员干部存在的“四风”突出问题敷衍塞责、不抓不管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等工作情况的,或上级纪委领导约谈提醒后,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违纪违法问题不报告、不反映的;

  (七)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有案不查,或案件处理出现严重偏差的;

  (八)对管辖范围内问题线索和案件处置不当、查处不力的;

  (九)实施责任追究不到位,“一案双查”制度不落实的;

  (十)对下级纪委(纪检组)请示事项不研究、不指导、不处理,以致下级无法有效履职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内部监督不力,致使纪委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甚至包庇袒护、阻扰查处的;

  (十二)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有本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以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二)领导班子成员不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有本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调整职务、责令辞职。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  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的;

  (三)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具有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

  第十二条  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三条  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施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信访举报、查办案件、审计、巡视、监督检查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追究责任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调查后,对确须实施责任追究的,按照管辖和干部管理权限向实施责任追究的机关提出责任追究的具体建议;

  (二)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应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及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且需要追究责任的,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可以直接实施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追究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四)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相关部门办理责任追究事宜,或由责任追究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五)对实行调整职务责任追究方式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明显失察并造成恶劣影响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形,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对领导班子实施责任追究,应当下达《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决定书》;对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应当下达《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决定书》。

  《决定书》应当写明事实、依据、责任追究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由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实施责任追究领导干部的有关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省属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规定,凡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纪委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委(党组)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履行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

  ECHO 处于关闭状态。

  第一条  为强化各级党委(党组)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意识,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到实处,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青发〔2014〕19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应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自觉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每年年底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工作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同步进行。

  第五条  党委和纪委可根据信访反映、检查考核、查办案件等情况,专题听取下一级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汇报。

  第六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党委(党组)履行领导责任情况。主要包括定期分析研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及任务,督促指导下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创新,重视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

  (二)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主要任务情况。主要包括选拔任用干部、维护群众利益、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执行党的纪律、加强作风建设、深化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及解决重点领域突出问题等情况。

  (三)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责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  上级党委和纪委组织力量对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审阅、评议。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下达整改建议书、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方式,及时督促有关地区单位党委(党组)或主要负责人整改。将下级党委(党组)报告工作情况和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八条  对不按照本暂行规定报告、不及时落实整改以及存在违反责任制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手段,追究相关地区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相关责任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省属各高校、国有企业党委分别向省委教育工委和省国资委党委、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落实情况约谈提醒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约谈提醒,是指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对班子成员及同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书记及下级党政班子正职,纪委书记对同级纪委班子成员、派驻纪检组组长及下级纪委书记,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进行约谈提醒,以提醒警示督促其认真履行相关责任。

  第四条  约谈提醒在各级党委、纪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各级党委办公厅(室)、纪委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具体承办。

  第五条  约谈每年进行1—2次,可在年度、半年度或阶段性工作完成时进行,也可进行专门约谈。

  第六条  约谈提醒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形式进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可单独约谈,可双重约谈。

  第七条  约谈提醒中涉及的问题,需要追究相关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党委、纪委应适时进行约谈提醒:

  (一)对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安排落实不到位,党风廉政制度建设滞后,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责任制考核结果未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的;

  (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

  (三)选人用人方面存在不正之风的;

  (四)职责范围内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等问题,对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案件频发的;

  (六)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改进作风的规定措施不严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违规违纪问题,造成较大影响的;

  (七)执纪不严,工作纪律松弛,干部职工中庸懒散奢现象严重的;

  (八)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措施不到位、任务不落实的;

  (九)在信访举报、巡视监督、日常检查、办案、审计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过程中发现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存在突出问题,或有其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十)约谈提醒对象因工作遇到重大挫折、职务调整变动、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约谈提醒的情形。

  第九条  对主体责任的约谈提醒由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主谈,对监督责任的约谈提醒由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主谈。遇有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副书记约谈。

  第十条  约谈提醒程序:

  (一)确定约谈提醒事项和约谈提醒对象

  1.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提出约谈提醒建议,说明约谈提醒的理由和拟约谈提醒的对象,报主谈领导审批。

  2.由承办部门制定包括约谈提醒对象、约谈提醒提纲、需指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以及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记录人等内容的约谈提醒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和主谈领导审定。

  3.承办部门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主谈人、约谈提醒时间和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约谈提醒对象。

  (二)实施约谈提醒

  1.主谈人依据有关规定,向约谈提醒对象通报有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2.听取约谈提醒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3.约谈提醒对象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约谈提醒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参加约谈提醒的人员应当对约谈提醒的内容、材料等保密。

  第十二条  约谈提醒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约谈提醒对象所在党委(党组)或纪委(纪检组)送达书面整改建议,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约谈提醒对象所在党委(党组)或纪委(纪检组)应按要求时限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备整改方案和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应当对约谈提醒对象所在党委(党组)或纪委(纪检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整改工作完成后,对整改情况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有关领导审定后反馈。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约谈提醒中形成的材料以及有关整改落实情况,统一交党委办公厅(室)、纪委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汇总、存档。

  第十五条  党委办公厅(室)、纪委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每半年向党委、纪委领导书面汇报阶段性约谈提醒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纪委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