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委机关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营造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结合委机关日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办公厅负责委机关日常物业管理各项工作,物业服务工作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的物业服务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委机关楼内日常保洁、安全保卫、水电暖维修、会议服务、绿植管理等工作。
三、为维护党政机关及物业服务单位形象,物业服务人员要服从办公厅日常管理,严格落实以下各项要求:
1.工作时间一律着统一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不得浓妆艳抹,不得披头散发;
2.按照文明服务要求正确使用文明用语、举止要端庄,楼内活动要做到三轻(即操作轻、走路轻、讲话轻),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3.工作时间内不吃东西,不酒后上岗,不擅离职守串楼层聊天、不干私事、不会客、不用电话闲谈;
4.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物业值班经理汇报情况,无法解决时可向办公厅相关人员汇报。
四、委机关楼内日常保洁及水电暖维修工作要正规有序,合理安排时间,避免对楼内日常办公影响。完成按每日规定工作后,要安排人员对楼内卫生、水电暖设施及公共区域绿植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物业服务单位采购委机关办公楼内所需各类物业器具、维修维护耗材、绿植等物品前,需向办公厅行政财务处提出申请,待审批后组织采购。委机关楼内各公共会议室所需物品可按领用审批程序从委办公用品库房保管员处领取。办公厅行政财务处不定期组织对物业服务单位采购开支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