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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提升派驻机构履职能力防止"不问责、零办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2月24日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出台《关于加强工作督导提升派驻机构履职能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加强派驻机构组织领导、明确监督职责、强化执纪审查、严肃责任追究和提升服务保障等5个方面,对派驻机构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权限以及探索建立派驻机构纪律审查工作协作机制、派驻纪检组落实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等30项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同时,《意见》针对派驻机构执纪能力相对较弱、轻执纪的问题,从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规范问题线索处置标准和程序、加大执纪审查力度、突出执纪审查重点、加强执纪审查业务指导、完善执纪审理工作制度、把抓早抓小落细落实、落实廉政谈话制度等方面细化工作任务,明确了方式方法。同时,《意见》对派驻机构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推行主体责任清单制度,细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的任务、措施、标准、时限提出要求,让主体责任成为看得见、摸得着、抓得住的具体任务。

  
  为防止派驻部门出现“不问责、零办案”的现象,《意见》规定,要建立“人才库”,在查办复杂案件时派驻机构可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纪委统筹调配力量,必要时可组织跨部门交叉或联合办理,集中力量查办驻在部门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对驻在部门能发现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的严肃追究责任。对发现驻在部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导致违纪违规行为多发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派驻机构要进行问责;对于年度“零立案”的派驻机构,纪检组长要向自治区纪委说明情况,从而倒逼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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