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深入落实以“两个绝对”作为开展监督执纪工作实践标准。近日,西宁市纪委依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结合工作实践,制定了《西宁市纪委关于规范适用“四种形态”指导意见(试行)》。
《指导意见》是对市委《关于落实党委主体责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严管党治党指导意见》和《西宁市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的再细化、再落实,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特点。一是逐一界定执纪审查中“四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和处理方式。对党员干部在干净高效干事、履职创新过程中,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或轻微违纪的,列为了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方式。二是明确了“四种形态”之间转化的原则、目的和条件程序。对党的十八大前发生的问题,本人能够对党忠诚老实,相信组织、依靠组织,认错态度诚恳,改正错误迅速彻底,符合有关规定的进行形态间的转化,达到既严明纪律、又关心爱护同志的双重目的。《指导意见》同时对转化的条件和程序作了严格的要求。三是严明工作纪律。要求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强化工作流程,严格审批程序,落实集体决策,对重大转化应当向上级纪委报批。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审理工作事项和知悉范围,不得跑风漏气,不得接受请托,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一经发现,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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