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法规 > 青海法规 > 新闻细览 【字体: 】【刷新】【返回】【关闭
青海省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领导谈话制度
青纪发【2003】 18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6月17日
  
  
 


  为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进一步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关于实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省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谈话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出发,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原则,同地厅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以利于共同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二、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省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为谈话人;各州地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主要负责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谈话对象。

  三、谈话内容:(1)谈话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的情况;(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3)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4)贯彻《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条例》的情况;(5)召开和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情况;(6)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7)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8)需要提醒或诫勉的问题;9其他需要谈话的问题。每次谈话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所侧重。

  四、谈话程序:(1)谈话人说明本次谈话的内容和要求;(2)谈话对象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要求汇报、说明、解释的有关问题和事宜;(3)针对谈话情况,谈话人向谈话对象提出要求和希望;(4)谈话对象进行表态。

  五、组织领导:谈话工作在省纪委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由省纪委党风廉政室负责做出谈话计划安排。

  六、谈话要注意的问题:(1)谈话人在谈话过程中,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以与人为善的态度,和谈话对象进行同志式、平等的交谈,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意见和建议;(2)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注意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体现纪检察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和保护;(3)对需要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该教育制止的教育制止;(4)谈话对象要坚持党性原则,讲真话,坦诚老实,对需要汇报、说明、办理或纠正处理的有关情况要在谈话后一个月内向省纪委写出书面报告。

  七、谈话的有关要求:(1)谈话人按照谈话计划确定与被谈话人的谈话时间、地点,并提前通知谈话对象;(2)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认真准备;(3)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4)省纪委领导对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如有批示意见,由省纪委党风廉政室负责承办处理;(5)每次谈话,省纪委党风廉政室派工作人员作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和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由省纪委党风廉政室存档保管。
相关链接
  关于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暂行办法
  青海省国家公务员复核与申诉控告实施细则
  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青海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