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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为干事者撑腰鼓劲为有为者担当护航
来源:青海省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年7月9日
  
  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那些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要及时予以澄清,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纪委监委关于澄清工作的有关规定,为受到诬告错告的党员干部及时澄清正名,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努力维护驻在单位的良好政治生态。

  一、坚持事实,牢牢把好澄清关口

  澄清正名的基础是事实。纪检监察组始终坚持实事求是这一基本原则,严格把握问题线索的事实关、证据关,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准确,于规于纪于法有据,既坚持严格执纪执法,也坚持尊重客观事实,不随意放大或缩小问题。核实问题过程中,认真仔细辨别检举控告材料反映的问题,查证核实研判,尊重客观证据,不随心所欲、妄下论断,既对检举控告人负责,也对被检举控告人负责,更对组织、历史负责。

  二、坚持规定,严格履行程序步骤

  一是严把适用范围。纪检监察组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后,对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和《青海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诬告错告和澄清正名办法(试行)》规定,被检举控告人符合予以澄清正名适用情形,并结合驻在单位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建议,方启动澄清正名工作。二是严格启动程序。及时提出、制定《澄清正名建议》和《澄清正名方案》,明确澄清正名的主要问题、范围及方式、时间地点、方法步骤、工作要求等五个方面,经组长审批,商分工联系监督检查室同意,并报委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三是稳妥组织实施。澄清前,征求澄清对象意见,充分了解和掌握其真实想法和意见,防止出现误解。征求意见后,结合澄清事项具体情况、工作实际需要、个人意向等因素,统筹运用“书面澄清”+“会议澄清”“当面澄清”“通报澄清”的组合方式,既体现澄清工作的严肃性、又体现公开性。书面澄清时,及时向澄清对象发出《澄清函》,载明澄清事项、澄清机关和时间等内容,澄清内容仅限于被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调查核实结果,不涉及工作细节,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会议澄清时,在驻在单位党组会议上予以澄清,并宣讲党中央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有关政策,通报澄清对象有关不实反映的核实情况,为其公开澄清正名。澄清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澄清工作相关材料归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备查,并跟踪问效,了解澄清对象及党员干部的意见和反映。

  三、坚持厚爱,做实后半篇文章

  纪检监察组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澄清工作始终,采取“了解+回访”的方式,及时了解澄清对象的工作表现、思想认识、精神状态等情况,注重“面对面”教育疏导、关心暖心,将思想教育做到“心坎上”,注意听取澄清对象的思想认识及表态,既引导其放下思想包袱,又引导其进行自我反思,正确认识、对待群众监督,切实巩固澄清工作成效。同时,加强与驻在单位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的沟通,由双方共同做好澄清对象的思想减压工作。

  四、坚持导向,有力维护政治生态

  一是给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澄清正名树立起实干导向,通过旗帜鲜明的保护党员干部、主动亮剑歪风邪气,消除了党员干部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坚决纠正损害党员干部形象、挫伤党员干部干事积极性、影响凝聚力战斗力的不良风气,让党员干部真正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和“后盾”的坚强。二是让诬告陷害没有市场。严惩腐败是担当,澄清正名也是担当,只有彰显组织的担当,方能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牢牢把握澄清正名工作的目标,释放彰善瘅恶的强烈信号,把澄清正名和机关政治建设同步推进,既坚决维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为群众监督、民主监督提供好的平台和氛围,也大胆为干事者撑腰,为有为者护航,坚决打击恶意举报和诬告陷害行为,决不让信访举报成为打压“能者”和获取不合理利益的手段,决不让造谣生事者兴风作浪,决不让别有用心者有机可乘,从而维护好驻在单位的良好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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