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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省公安厅纪委
来源:青海省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4年7月7日
  
  一、充分认识“两个责任”的辩证关系,正确理解“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的深刻涵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第一次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两个责任的提出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体系,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的反腐败工作格局,是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正确把握“两个责任”之间的辩证逻辑关系,就要明确三点。第一,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不可割裂。其中,纪委的监督责任强调的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地位,明确纪委的执纪监督主责,确保纪委正确履行监督权利,全面提高监督能力,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保障。只有充分发挥纪委的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做好各项党内监督职责,才能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最终保证党委的主体责任的有效履行。第二,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其中,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纪委必须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中心工作,突出主业,履行主责,协助党委做好各项党内监督职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既不能越俎代庖,以纪委的监督责任干扰党委的领导责任,也不能缺位失责,以党委的主体责任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第三,从总体上看,党委的主体地位和纪委的监督地位都是不可动摇的,是不可改变的。但是,我们要按照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的内容体系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要不断丰富和发展的。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但自1982年党的十二大将这条规定写入党章以来,一直没有进行过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表述。这次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并且作出“两个为主”的具体规定,是三十多年来的第一次。《决定》明确规定:“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掌握案件线索和查办腐败案件是反腐败工作的核心内容。在原来的习惯性程序中,可能会出现地方纪委、基层纪委如果发现本地重大案件线索或者查办重大腐败案件,都必须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在得到同意后才能进行初核或查处。这样就给压案不报和瞒案不查提供了可能和机会,有的腐败分子就利用这种不成文的习惯做法逃脱了惩罚。如果案件线索的处置和案件查办必须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那么就能够对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形成制约,这样就从体制上解决了压案不报和瞒案不查的问题,有利于我们党更深入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惩治腐败行为。同时,这样做既强化了上级纪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又没有改变同级党委对反腐败工作领导的主体责任。

  二、认真抓好三个“第一”,更加扎实落实好纪委的监督责任

  一是把严肃执纪、监督、问责作为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第一要求。要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坚决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作为公安队伍来讲,就更要抓好公安部“五条禁令”、“三项纪律”、青海政法干警八条禁令等铁规警令的落实。二是把协助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作为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更多地担负起惩治腐败方面的责任,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加大办案力度。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这是纪委的重要职责和具体任务。同时,纪委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在协助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上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分类指导这四个重要作用。这样才能针对不同层级、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对象分类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目标要求,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切实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三是把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保障。以我们公安队伍来说,以往有个别基层公安机关出现纪检监察与政工部门合署办公的运行机制,纪检民警不仅要履行纪检、监察双重职能,更多地是将精力投入到繁琐的日常政工事务中,除此之外还要负责值班、出警等任务。任务重,纪检监察警力却捉襟见肘,这样直接削弱了职能作用的发挥。那么,如何强化自身建设?可以以中央纪委监察部两次机构改革为借鉴。在两次机构改革中,中纪委监察部通过整合、重组、增设的方式,解决了职能交叉、工作重复和缺位遗漏等问题,而两次机构改革中的显著特点就是总数上没有增加一个机构和编制。这就很好地为我们起到了示范作用,青海作为经济欠发达省份,如果单靠增加机关内设机构总数和行政编制总数的办法来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力量,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反而会增加财政负担。那么就要通过体制机制和组织制度创新,通过整合各单位纪检人才资源,建立健全全省纪检监察案件查办人才储备库等方式,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把不该管的、管不好的交出去,纪检监察机关只抓自己该管的。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反腐的正能量。

  三、牢牢把握监督执纪的着力点,努力提升监督实效

  (一)更好地发挥网络舆情的作用。现在网络反腐显示出强大力量,一批贪污腐败案件的查处都与网民的举报监督相关。因此应该做好几点。第一,完善反腐舆情信息平台。目前,省公安厅结合青海省实际,正抓紧起草工作方案和建设任务书,加快实施进度,扎实有效地推进我省公安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因此要加大把现代网络技术运用到反腐倡廉建设中的力度,积极构建效率高、刚性强、成本低的新型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提高本部门的监督效能。第二,完善网络舆情的法律机制。进一步明确网络反腐的法律地位,规范网络反腐的形式、程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设立相应的制度,使网络反腐与传统体制内反腐相衔接,真正实现网络反腐法治化。

  (二)更好地发挥巡视制度的监督作用。今年省公安厅开展了“队伍建设年”活动,并在重要节点派出多个督查组对省内部分公安机关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进行督导检查。通过这些措施,总的来看今年上半年我省公安队伍在公正执法、为民服务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和改善。从这些经验上来讲,纪委要强化监督执纪责任,就要不断加强和完善巡视制度,并且形成长效机制。最简单易行的方法就是“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一方面大张旗鼓,大造声势,做到干群皆知、公开透明;一方面不动声色,不虚张声势,暗中调查。通过将巡视制度程序化,将反馈巡视情况、向群众公开巡视结果与督促检查被巡视单位整改或移送交办有关问题互相结合等方式,充分利用巡视的特殊地位,发挥优势,保持权威,取得实效。

  (三)问责机制要从行政性问责走向程序性问责。可以将问责制度和岗位分析、纪检监察、审计、绩效评估等结合起来,科学设定岗位职权和应承担的责任、制定和履行规范细致的问责程序,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做到规范问责、依法问责、科学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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