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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检查考核导向作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
——党的十八大以来青海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综述
来源:青海省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7年7月21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青海省委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战略部署,以上率下层层推动管党治党责任落实。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省委要求,强化举措,以考核倒逼责任落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研究设计,逐年加强和改进考核工作,有力推动了“两个责任”落实。

  省委把方向做表率,以上率下压实责任

  “同志们不要念稿子,要多讲变化,多讲感受,多讲建议。”

  2016年12月21日,省委书记王国生带队考核海东市,召开座谈会与大家交流探讨,一开始,他就提出明确要求。他强调要从践行“四个意识”的高度去认识检查考核工作,不断创新理念,改进方法,积极探索制定务实、简约、管用、有效的制度。在听取发言时,他不时插话,讲理论层面的认识,谈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方法,与大家共同研究探讨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会干部倍感亲切、倍受鼓舞。

  2016年12月24日,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王建军带队考核黄南州,在考核大会上,王建军语重心长地要求各级干部加强学习,跟上时代,把好政治关和廉洁关,营造保护好政治生态和自然生态,10分钟简短的讲话赢得了党员干部和群众长时间热烈的掌声。

  参加考核大会的党员干部和群众亲身感受到了省委省政府领导务实的工作作风。

  省委高度重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省委书记担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两位省委常委任副组长抓工作,并在省纪委挂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委会每年专题听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汇报分析研判形势,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各常委带头落实“一岗双责”,每年下基层调研工作时,至少一次以上把调研和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主要内容。

  2016年底,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派出11个检查考核组,由省委常委和省政府党员副省长带队,分赴8个市州和70个省直部门单位,对全省2016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考核。考核期间,各地各部门各单位78名主要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并述责述纪述廉,8个市州纪委书记向大会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并述责述纪述廉,6690名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对州厅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测评,个别谈话919人次,实地抽查县乡及下属单位96个。

  今年2月,省委常委会听取2016年度全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汇报时,国生书记指出,这项工作一年比一年更加有经验,在不断完善之中,工作措施更加务实,特别是在推动“两个责任”见到了明显的成效。要求领导干部带头下去检查督导,注重检查学习党章《准则》《条例》情况,还要注意了解社会层面和群众对这个地方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感受。

  从2009年开始,省委常委和省政府党员副省长连续8年带队进行年度专项检查考核,体现了省委省政府以上率下、带头落实责任的决心,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责任做出了表率。

  注重建章立制,促进考核工作制度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省委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新要求,研究制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青发﹝2014﹞13号),建立履责报告、检查考核、约谈提醒和责任追究四项机制,印发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青发﹝2014﹞19号),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提供了依据。省委办公厅先后转发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青海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党委(党组)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暂行规定》《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约谈提醒的暂行办法》(青办发﹝2015﹞2号)《青海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试行)》(青办发﹝2015﹞22号)等5个文件,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制度体系,为责任制检查考核规范化打下基础。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召开后,省委书记王国生第一时间到省纪委传达宣讲会议精神,调研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就责任制考核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此后,王国生书记多次就落实主体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作出重要指示,不仅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党风廉政建设的反腐败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加强和改进责任制考核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加强研究探索,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考核工作

  严格规范考核程序。按照发布考核预告、召开考核大会、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查看、情况反馈、综合评定八个步骤组织考核。注重查实情,通过实地走访、随机察看下属单位和走访群众,看严的氛围是否深厚。考核情况向被考核地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场反馈,并签字确认,评价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分值。改进党风廉政建设评价方式,委托第三方采取电话、网络和问卷方式对被考核地区单位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独立评价,同时,由省委委员、省委候补委员、省纪委委员、市州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评价,弥补第三方评价时有的群众对相关地区和单位工作不了解的不足。

  做到考核对象全面覆盖。将所有市州和省直单位确定为考核对象,做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无空白全覆盖。及时将新成立单位纳入检查考核范围,2012年以来,考核对象已增加到78个。在全覆盖的基础上,充分考量业务特点和单位实际,将考核对象分为八个类型,即市州、省委部委、人大政协机关、法检两院、群团、政府部门、省属高校、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考核分组更加科学合理,增强了针对性、对比度和激励效果。

  科学设置考核内容。按照八个不同类型考核对象,分别明确考核内容,既有共同的要求,又突出了特色工作。特别对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管理、财政资金管理、事业单位招录、项目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和司法等领域主管单位单独设立考核指标,重在推动解决重点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将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纳入考核内容,推进重点工作落实。

  严格确定等次,确保考核结果公正公平

  坚持日常检查、年中督促和年度专项考核相结合,全方位考核责任制落实情况。采取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既量化考核内容、考评打分,又根据考核组各方面了解情况定性分析评价、综合评分,按一定比例评定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在考核指标上做到量化精细,将专项检查考核内容分为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其中党委主体责任分为7类43项,纪委监督责任分为5类18项,分值占年度专项考核总分的84%(以市州为例)。其余16%由省委巡视办和省纪委相关厅部室根据日常工作情况评分,主要包括巡视反馈问题整改、作风建设、纪律审查、宣传教育、信访件办理、综合信息报送、纪检机关自身建设等8个方面,推动形成抓常抓细抓实的导向。

  立足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和任务,在考核工作中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按照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把违纪违规问题体现在反向约束性指标扣分上。做到四个区别,即领导班子成员和班子主要负责人有所区别、受到党政纪轻处分和重处分的有所区别、在前任职岗位上违纪和在现岗位上违纪的有所区别、违纪违规问题发生在十八大以前和十八大以后不收手不收敛的有所区别,对后一种情形加倍扣分,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强化结果运用,倒逼责任落实

  2016年,省纪委对全省2015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排名靠后的10个单位进行了约谈,要求限期整改问题。

  2017年4月,省委常委和党员副省长约谈了十八大以来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信访举报、执纪审查和审计中发现问题反映相对集中的15个地区、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直面问题,不留情面,传导责任压力。

  在结果运用上做到严格常态,充分发挥检查考核的导向作用,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向全省通报。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和“一案双查”制度。省委先后对发生多起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格尔木市委、市纪委追究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省司法厅原党委、省监狱局党委、省司法厅原纪委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中失职失责问题进行了问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各级党组织先后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205名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处理,有68名省管领导干部被省纪委书记约谈,使考核结果运用更加严格,成为常态。

  “下一步,我们将强化考核成果运用,把检查考核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介绍说。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风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省委要求,要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新要求,加强和改进检查考核工作,充分发挥检查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各级党委和纪委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部署落到实处,使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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