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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意见
(2011年5月17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2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经中央同意,现就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创新文化生产和传播方式,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增强文化发展活力。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单位体制改革,是落实中央部署、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转变报刊出版业发展方式的重要任务,是增强我国报刊传播力和舆论引导力、加快文化发展的迫切要求。

  长期以来,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作为党报党刊等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以外的报刊出版单位,在普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该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的现行体制制约了报刊出版业发展,存在数量过多、规模过小、资源分散、结构不合理、市场竞争力弱等突出问题,部分单位长期靠行政摊派、买卖报号刊号维持生存,有的成为部门和单位的“小金库”,助长了不正之风。这种状况极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需要,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迫切需要深化改革。近年来,新闻出版领域的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图书出版单位体制改革任务全面完成,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作出积极探索,累积了宝贵经验,同时支持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政策日臻完善,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条件已经具备。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各地区要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高度,从提高我国报刊出版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努力构建有利于报刊出版业科学发展的新格局。

  二、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和目标任务

  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全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巩固和发展主流舆论阵地,推动我国报刊出版业又好又快发展。

  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原则要求是: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体现报刊出版业的意识形态属性,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党管媒体、党管干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分批实施;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落实改革任务,明确管理责任;坚持行政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以资本为纽带,推进资源重组、结构调整,提高产业集中度;坚持以改革促发展,把阶段性改革任务与长远发展目标结合起来,推动改革不断深入。

  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是:分期分批按照规范的程序转制,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进行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整合出版资源,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有效发挥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培育导向正确、主业突出、实力雄厚、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报刊传媒集团公司,使之成为报刊出版业的骨干文化企业和战略投资者;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形成一批专、精、特、新的现代报刊出版企业;实行严格的报刊出版市场准入机制,从主管主办资质、内容导向、资本来源、资产规模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市场准入条件,同时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关停并转一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不具备报刊出版资质和违规出版以及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报刊出版单位,切实提高报刊出版业集中度。

  三、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根据非时政类报刊的不同性质和功能,分期分批进行转制。省级、副省级和省会城市党委机关报刊所属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文化、艺术、生活、科普等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业性报刊出版单位,隶属于企业法人的报刊出版单位,要先行转制。鼓励和支持其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申请先行转制。晚报、都市类和财经类报刊不同于一般非时政类报刊,承担着重要舆论引导职责,按照有利于做大做强主流媒体的要求,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所属的都市类和财经类报刊、省级和副省级及省会城市报刊党刊所属的晚报、都市类和财经类报刊等出版单位,经批准可进行转制。

  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要与整合资源、优化结构结合起来。鼓励和推动以党报党刊所属的非时政类报刊及实力雄厚的行业报刊出版单位为龙头,对本区域本行业的报刊出版资源进行整合,培育形成一批大型综合性或专业性报刊出版传媒集团公司;引导和鼓励非时政类报刊出版企业加入大型报刊出版传媒集团公司。

  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中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报刊编辑部原则上不单独转制,区别不同情况,并入其他新闻出版传媒企业或予以撤销。党政部门主管主办、用于指导工作、面向系统发送的非时政类报刊,转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并入党报党刊出版单位和其他新闻出版传媒企业。科研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主办的非独立法人科技期刊、学术期刊编辑部,另行制定具体改革办法。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强和完善转制后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与主管主办制度。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资质和职责的要求,报刊出版单位与主管主办单位应是隶属关系而不是挂靠关系,主管主办单位须切实担负起管导向、管干部、管资产的职责。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资质。不具备资产重组条件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后原主管主办关系暂时不变。探索建立主管主办管理体制与出资人管理体制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

  切实加强对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工作的指导和规范。严格市场准入,除经批准上市融资外,对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不具备市场准入条件和不再保留报刊出版单位建制的,由主管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经新闻出版总署注销报刊,并负责做好资产财务清算、人员分流安置和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工作。

  四、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政策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等文化体制改革相关政策,适用于所有转制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鼓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各地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更加有利于改革的具体政策或实施细则。

  在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中,有关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可按照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做法办理。各地区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和做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完成转制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根据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前由财政部门安排的正常事业经费,转制后在一定期限内继续拨付。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通过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等渠道,对非时政类报刊出版企业重点产业发展项目予以支持。非时政类报刊出版企业原以各种形式上缴主管主办单位的税后利润不再上缴。

  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后,新闻出版总署要在出版资源配置上予以倾斜。

  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原报刊名称可继续注册使用。

  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经批准予以撤销的,其主管主办单位要制定专门的人员分流安置办法,采取多种渠道进行安置。要优先考虑在本部门本系统内部进行安置;经协商一致自谋职业的,由主管主办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支付经济补偿、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五、加强对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各地区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纪律,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具体负责所属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在转制过程中,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人心不散、工作不断。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始终掌握对主要干部的任免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报刊内容的终审权,确保坚持正确导向。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认真制定改革方案,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范转制。

  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牵头,建立非时政类报刊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通报情况、加强指导,具体工作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承担。个省区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改革,各地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方案由各省区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新闻出版局分别报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实施。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后组建报刊出版传媒集团公司和进行股份制改造的,须报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重大改革措施和政策调整要按规定报批。
相关链接
  国务院工作规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