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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制定派驻机构工作规定 为正确履职提供依据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0日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制定出台《自治区纪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定(试行)》,紧扣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和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从工作职责、工作关系、监督检查、执纪审查、问责建议、纪律要求与内部管理等10个方面,对自治区纪委派驻机构工作进行了规范。

  该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自治区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制定,旨在为派驻机构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依据,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明确了派驻机构8个方面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工作职责,特别是明确了监督检查、执纪审查、问责的工作程序和基本流程。

  规定要求,派驻机构和派驻机构干部必须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增强“四个意识”,遵守“六项纪律”,自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必须紧紧依靠并始终代表自治区纪委开展工作,当好监督“探头”;必须依纪依规履行职责,强化对驻在部门的日常监督;必须突出监督重点,把握驻在部门整体状况和行业特点,盯住“关键少数”,增强监督实效;必须聚焦主责主业,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切实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截至2016年底,新疆区纪委成立了39家派驻机构,实现了对108家自治区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监督全覆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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