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重要遵循。近年来,青海省纪委坚持先行试点,积极探索县、乡和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路径,在实践中积累了经验,深化了认识,明确了思路。
一、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取得初步成效
近年来,全省各级纪委准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坚持抓早抓小,谈话函询的数量和质量持续提高。制定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办法,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增加所在单位党委“一把手”对函询对象的书面说明审核把关并签字背书,保证函询质量。2015年,全省各级纪委通过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750件,比上年增长208%。今年1至7月,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上升到31.4%,省纪委监察厅谈话函询上升到85.9%,有效加强了教育预防。二是坚持挺纪在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比例上升。始终以纪律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对发现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更多地运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方式来处理,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从近两年情况看,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在问题线索处置中的比重逐年上升,今年1至7月,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占到问题线索处置的41.2%。三是运用多种方式,执纪审查效果进一步提高。积极转变执纪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综合运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提高执纪审查的综合效果。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四是突出惩治重点,保持遏制腐败高压态势。保持正风肃纪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重点查办“三种人”,把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要任务,巩固和深化“不敢”氛围。去年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办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和腐败问题175起、处理291人,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及违反各项纪律的问题349起853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74人,并通过中央纪委和省内网站对331起典型案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四种形态”的理解认识不够到位。有的党组织对“四种形态”的内涵要求存在误解,认为只是对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工作要求,与党组织关系不大,甚至认为这是反腐力度放缓弱化、发生拐点等。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定位上仍然不清晰,把执纪审查等同于党内的“公检法”,“纪”“法”不分。有的纪检干部存在思维惯性,满脑子全是线索和案件,一味追求查处大案要案,把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当做“小节”、小毛病,忽视对违纪问题的审查。
二是落实“四种形态”的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尚未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机制。有的基层纪检组织在源头治理方面,依然存在重惩轻防倾向,教育预防、抓早抓小还缺少行之有效的方法。有的地区和部门没有正确认识和主动履行各自职责,相互之间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机制,甚至出现脱节和断档,导致“四种形态”衔接不紧、运用不好,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三是运用“四种形态”的执纪方式需要改进。有的纪检监察机关习惯于原有的思维定式,从全面审视、协调推进各种类型的处置研究不多、把握不足。有的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执纪审查和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要求。有的片面追求快查快结,有时在执纪审查中过于强调“短平快”,难以保证执纪审查质量和效果。
四是践行“四种形态”的能力素质亟待提升。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运用“四种形态”能力欠缺,工作中存在定性量纪把握不够准确、纪律依据运用不够恰当、处分决定文字不够严谨规范等问题。有的派驻机构监督手段单一,监督执纪问责的精准性和震慑力与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的新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思维方式、工作方法和业务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有的基层纪检组织“三转”力度不够,还没有完全把职能聚焦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尤其是基层监督执纪力量相对薄弱、执纪人员能力水平参差不齐等。
三、正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思考
一要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和政策要义。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要准确理解把握“四种形态”内涵实质。要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区分“极极少数”与“大多数”、“小毛病”与“大问题”、“破纪”与“破法”、“轻处分”与“重处理”的界限,对出现违纪苗头或轻微违纪的,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小过即问,小错即纠,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对那些自律不严、常态化监督不力而触碰党纪党规“底线”的,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处理和纠偏“正歪树”,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小患酿成大患;对违纪情节严重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要不留情面,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治病树”,以达到当头棒喝、用猛药、治病救人的目的;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行为“零容忍”,除通过纪律处分予以惩戒外,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坚决拔掉“烂树”,保护好整个“森林”的生态健康。通过创造性运用“四种形态”从严治党,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要健全落实“四种形态”的制度机制。配套完善的制度机制,是落实“四种形态”的重要保障。要建立健全谈话提醒机制,明确谈话提醒的类型、主体和形式,对信访、巡视、审计、办案中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打招呼提醒,通过常态约谈、警示约谈、诫勉约谈等多种形式,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要求、传导压力,敦促其悬崖勒马、改过自新。建立完善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凡事将工作目标同纪律要求一并强调,明确纪律红线,划出行为底线,促进党员干部养成在纪律规矩下工作生活的习惯,严格按照宪法法律、党纪党规、规章制度修身律己、用权办事,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违规逾矩。建立以执纪审查为主的协作机制,围绕六项纪律,对各类纪律审查的牵头部门、协作部门和技术支撑部门,以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逐步形成“信息共享、力量统筹、共同突破”的协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
三要适应“四种形态”创新执纪方式。运用“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方式方法的重大创新。按照事前预警、关口前移的要求,及时将监督执纪重心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从“管少数”向“管全体”转变、从“被动查”向“主动防”转变、从“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转变,不断将监督执纪防御战线向前推移。按照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要求,依据准则条例规范执纪审查工作,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都冲着纪律去,使纪律规矩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工作常态,使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调整等成为重要工作方法,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始阶段,最大限度地减少从“破纪”滑向“破法”。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通过“高线”引导和“底线”约束,既要对确有的问题运用立案审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处置方式,又要善于通过警示谈话、纪律诫勉、函询等手段,把踩到纪律底线的党员拉回正轨,避免“好同志”断崖式下沉为“阶下囚”。
四要提高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执纪水平。”四种形态”涉及监督执纪的方方面面,纪检监察机关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适应“四种形态”要求,着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理论与党史、国史,学习党章党规党纪等,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善于从政治和全局高度把握执纪审查工作,增强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要提高发现处置问题能力,及时发现、揭露和查处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要提高分析研判能力,善于从信访举报、巡视巡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分析一个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从个别中发现一般,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要提升快查快办能力,转变线索处置方式,集中管理、动态清理、分类规范、梳理清晰,重点先审查违纪问题线索,对已查清的问题先作纪律处理,对涉嫌违法的问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既确保违纪问题得到严肃处理,也确保其涉嫌违法问题受到应有惩罚,切实维护党纪权威,体现纪严于法。要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敢于、善于运用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党章党规党纪做审查对象的说服工作,以党的政策感召犯错误的同志,敦促其向组织说明自己的问题,放下包袱。既要当查办案件的“能手”,也要做善于开展谈话、善于开展批评教育、善于做思想工作的“行家”,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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