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青海省委以《决定》形式印发了新修改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这是我省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成果,为坚定不移深化巡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省委巡视办对标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对我省现行《实施办法》进行了“增、补、调”修改,即:增加有关新要求、补充有关新内容、调整有关新条款。修改共涉及9条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政治巡视定位。在“总则”部分,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三条巡视工作指导思想中增加“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深化政治巡视”内容和要求,进一步提升了巡视工作定位。二是明确规定在一届省委任期内实现巡视全覆盖。在“总则”部分第二条中作出“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的规定。三是明确巡视监督内容。在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中,进一步明确五大类巡视监督内容,增加“结党营私、团团伙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任人唯亲、跑官要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措施不力”等政治巡视内容。四是明确市县党委巡察制度。在“总则”部分第二条中增加“市(州)和县(市、区)党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的内容。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新修改的《中共青海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实现了巡视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赋予巡视监督新的更大活力。《实施办法》的修改为进一步擦亮巡视利剑、继续深入推进巡视工作提供了有力武器,必须结合实际加强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安排,深入贯彻落实,确保巡视监督无禁区、无死角、零容忍、全覆盖。
要切实把握《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共7章44条。一是“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在一届任期内实现巡视全覆盖,并对在市(州)和县(市、区)建立巡察制度作出规定。二是“机构和人员”部分。明确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增加了省委巡视办关于指导、督导巡察工作的职责。规定了巡视工作人员采取组织选调、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明确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标准等。三是“巡视范围和内容”部分。规定四大类巡视对象和范围,进一步明确了政治巡视的内容。四是“工作方式和权限”部分。规定了听取专题汇报、进行个别谈话、抽查核实个人有关事项等13种巡视工作方式。巡视组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纪检机关或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五是“工作程序”部分。省委巡视机构应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建立工作协作配合机制;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听取巡视组巡视情况汇报;省委常委会及时研究巡视工作,省委书记专题会议及时听取巡视发现问题线索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巡视成果运用;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以及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备等做法固定下来。六是“纪律与责任”部分。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有瞒报、阻挠、干扰等情形,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措施。七是“附则”部分。明确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