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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6月17日
  
  第一条  为加强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推动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法制化进程,根据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法规备案工作的通知》和《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各州地市纪委(监察局)、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纪委(纪检组)、省直纪工委单独制定或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组织、党员以及行政监察对象的纪律规定、处理办法和监督防范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用于部署、安排、总结工作的文件,以及机关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属于报送备案范围。

  第三条  报送备案的单位包括: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各机关单位;省纪委监察厅确定的法规工作联系点。

  第四条  省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是省纪委监察厅机关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工作的机构,在规范性文件报备方面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有关规定向中央纪委监察部报送省纪委监察厅制定的,或由省纪委监察厅起草、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报送省监察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审查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登记。

  (三)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或建议。

  (四)监督、指导和汇总通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机关单位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省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备案。

  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附件一)一份、规范性文件文本及起草说明各三份。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是正式文本(或复印本)。

  每年一月十五日以前,将上一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填写《规范性文件登记表》(附件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省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备查。

  第六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制定规范行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 制定规范行性文件的法规、政策依据;

  (三) 制定规范行性文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相关措施;

  (四)  有关意见建议的协调处理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  省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上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相抵触;

  (三) 内容是否适当,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四)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要求。

  经审查,对不符合前款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收到报备的规范性文件30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补充、废止、撤销的建议,或者提请省纪委监察厅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程序作出纠正或者撤销的决定。

  除特殊情况外,30日内不向报送单位提出审查意见或建议的,视为审查通过,已经备案。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第九条  各报送备案单位分管法规工作的领导要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情况及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纠正情况,对不报送、不按时报送或者不按有关要求及时纠正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督促其报送或纠正;对逾期仍不报送或纠正的,应当给予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省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每年第一季度应将上一年度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和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青海省纪委、青海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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