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近日,青海省出台《青海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试行)》,从检查考核对象,方式、程序、内容及结果运用等方面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做好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增强了检查考核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办法》指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由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日常督查及专项检查、年中督促检查、年度专项检查、社会评价等方式,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内容主要是,(一)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根据中央和省委、省纪委年度工作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牵头及分工任务情况。(二)纪检监察机关落实监督责任,加强反腐败组织协调、严明党的纪律、强化执纪监督、惩治腐败、责任追究等任务落实情况。(三)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落实约谈提醒、履责报告、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情况;党员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廉政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情况。
《办法》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全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对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进行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对评定为合格及以下等次的领导班子,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由上级党委对其主要负责人约谈提醒或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年评定为合格及以下等次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对领导干部在民主测评中“差”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要进行组织处理。其他需要责任追究的,按照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领导班子及成员实施责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