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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制度的若干规定
(2004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高检发政字〔2004〕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4月10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制度的决定,特就咨询委员的职责、聘任、纪律和有关待遇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职责

  (一)咨询委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领导的要求,承担一些专项任务。

  (二)咨询委员直接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分管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有关厅(室、局)要为咨询委员完成有关专项任务或进行调研活动提供方便条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聘任条件和程序

  (一)咨询委员主要从退出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领导岗位和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岗位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退休的正厅职领导同志中聘任。

  (二)新聘任的咨询委员需身体健康,本人自愿。

  (三)对符合聘任条件的,高检院院领导由检察长征求本人意见,厅级领导干部由分管院领导征求本人意见,省级检察长由政治部征求本人意见。根据本人自愿原则,政治部统一提出建议聘任名单,报院党组审定。

  (四)咨询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聘书。

  三、纪律和解聘

  (一)咨询委员在聘任期间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二)部级干部超过70周岁、厅级干部超过65周岁的自然解除聘任。

  (三)聘任期间,如本人提出解聘或组织认为不适宜继续聘任的可以解聘。

  四、福利待遇

  (一)咨询委员保留发放通讯费。

  (二)咨询委员在承担一些专项任务期间,给予适当补贴,发放标准为每月500元。

  (三)厅级咨询委员在承担专项任务期间,每月给予交通补助费300元。

  (四)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离退休干部局设立咨询委员办公室,负责新聘任的咨询委员和荣誉咨询委员的日常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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