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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御史台的基本职责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9年7月8日
  
  唐代御史台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负有监督百官、典正法度的重大职责。唐代御史台监察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唐代的御史台是一个完整的机构,层次清楚,职责明确,权限严格,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的职官系统。御史台的最高长官是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其副手,下设机构有三: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监察御史任职。三院监察官品阶不同,职掌分明,构成一个十分严密的系统。在整个唐朝,御史台名称虽屡有变易,但其机构却基本保持不变,御史台机构具有相对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人员总编制为136人,最高长官御史大夫1人,御史中丞2人;台院置侍御史4人;殿院置殿中侍御史6人;察院置监察御史10人;置主簿1人,录事2人。以上有御史23人(主簿、录事是台内高级办事人员,无监察权),有品级的官员共计26人。其余110人无品级,分别是:令史57人,书令史35人,亭长6人,掌固12人,皆为一般办事人员。

  御史大夫的主要职责

  作为御史台首宰的御史大夫,在会昌二年(842年)以前基本上为从三品,会昌二年后逐渐升为正三品。《唐六典》对御史台官员的职责和权限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记载,其中御史大夫的主要职责是:对国家的法律实施负总责,“御史大夫之职,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履行司法职责,“凡天下之人有称冤而无告者,与三司(指由御史大夫、中书令、门下省侍中组成的联合办案机构)诘之”;履行行政弹劾职责,“凡中外百僚之事应弹劾者,御史言于大夫,大事则方幅奏弹,小事则署名而已”;履行礼仪监督职责,“凡国有大礼,则乘辂车以为之导”。

  御史中丞,在会昌二年前基本上为正五品上,会昌二年后升为正四品下,作为御史大夫的助手,职责基本相同。

  台院的主要职责

  台院侍御史,官等为从六品下。一般从侍御史中选一资历较长者为知杂事侍御史,称“杂端”。由于他总判台事,犹如台院的长官,故又号“台端”。台端之下的第二侍御史称为“知弹侍御史”,列第三、四的侍御史称“知推侍御史”。

  在行使职权时,把京城百司和诸州的推鞫(即审问)工作分为东西两部分,各以侍御史一人负责,分称为“东推”“西推”。此外,以殿中侍御史第一人为同知东推,殿中侍御史第二人为同知西推。上列“四推”又号称“四推侍御史”。

  台院还设有公縻侍御史一人,常驻衙中,处理日常事务,并专派侍御史一人分管东都留台。

  台院的侍御史主要职责包括四个方面,即推鞫狱讼;弹举百僚;知公廨事;总判台内杂事。唐代在审理案情重大或牵涉到五品以上官员案件时,多由三司审理,即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共同负责,称为“三司推事”。弹劾违法官吏是侍御史的基本职能,对五品以上大员的弹劾(主要是京官)多采用仗弹方式。依据《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所载,侍御史监察活动的程序是:

  凡有制敕付台推者,则按其实状以奏;若寻常之狱,推讫,断于大理。凡事非大夫、中丞所劾而合弹奏者,则具其事为状,大夫、中丞押奏(签字画押后上奏)。大事则冠法冠、衣朱衣、厖裳、白纱中单以弹之;小事,常服而已。凡三司理事,则与给事中、中书舍人更直于朝堂受表。若三司所按而非其长官,则与刑部郎中、员外郎,大理司直、评事往讯之。

  殿院的主要职责

  《唐六典》记载,殿中侍御史官等为从七品上。《新唐书》记载:“一人同知东推,监太仓出纳;一人同知西推,监左藏出纳;二人为廊下食使;二人分知左右巡;三人内供奉。”

  殿院的殿中侍御史主要职责是:司掌纠察殿堂和朝廷供奉仪节,检查朝班时百官的仪态行履,维护朝廷秩序和皇帝威严。《唐六典》记载:“殿中侍御史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凡冬至、元正大朝会,则具服升殿。若皇帝郊祀、巡省,则具服从,于旌门往来检察,视其文物之有亏缺则纠之。”另外,殿院还承担推按狱讼,监京城仓库和分巡两京的任务。《唐六典》载:“凡两京城内则分知左、右巡,各察其所巡之内有不法之事”,这些事包括盗窃、赌博、狱讼冤滥、横征暴敛等,“若不能纠察及故纵、蔽匿,则量其轻重而坐所由御史”。

  从开元年间(713年-741年)起,殿中侍御史参与司法审判工作。其具体职责是:同知东推一人,掌监太仓粟米出纳,双日出台,单日在殿;同知西推一人,掌监金库锦帛出纳,双日出台,单日在殿。

  至于分知左、右巡二人,以雍、洛州境界为限,纠举境内非法。廊下食使二人,朝官就食廊下时,以之出监。内供奉三人,掌监朝廷仪式。

  察院的主要职责

  《唐六典》记载:监察御史的官等为正八品上。察院的监察御史在三院御史中,虽然品位最低,但其职权不轻且较为广泛。主要职责是: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

  《唐六典》记载:“凡将帅战伐,大克杀获,数其俘馘,审其功赏,辨其真伪。若诸道屯田及铸钱,其审功纠过亦如之。凡岭南及黔府选补,亦令一人监其得失(因岭南、贵州地处偏远,当时人多不愿前去任官,故在选用程序上须严加监督)。凡决囚徒,则与中书舍人、金吾将军监之。若在京都,则分察尚书六司,纠其过失,及知太府、司农出纳。凡冬至祀圜丘,夏至祭方丘,孟春祈谷,季秋祀明堂,孟冬祭神州,五郊迎气及享太庙,则二人共监之。若朝日、夕月及祭社稷、孔宣父、齐太公、蜡百神(蜡百神为唐代祭祀之一种,于季冬寅日蜡祭百神于南郊,蜡祭的历史十分悠久),则一人率其官属,阅其牲牢,省其器服,辨其轻重,有不修不敬则劾之。凡尚书省有会议,亦监其过谬,凡百官宴会、习射亦如之。”

  此外,唐代在东都设有留台,称东都留台。开元年间,唐玄宗为了提高外任官员的地位,使其带上御史大夫、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等御史台官衔,谓之宪衔。这些由外官兼摄的御史被称为外台。外台御史亦有纠弹、推按之权。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监察的职权重,涉及面广,为加强监察,唐代还经常设有各类使官。如六察御史分别监察各部;黜陟使奉命巡察全国各地,监察各地各级官吏;监军御史负责对军队将官的监察;馆驿使分别掌管对京中和各地馆驿的监察事务等等。

  如上所述,唐代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和三院都拥有广泛的监察权,虽然他们分工各有侧重,各有自己的职责和重点,但是又互相联系、互相合作,共同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和监察权。(岱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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