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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信厅省国资委制定纪检督导员暂行办法探索建立机关纪检督导员制度
来源:青海省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9年5月16日
  
  近日,为持续推进厅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厅委党风廉政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党组(党委)制定印发《厅委机关纪检督导员暂行办法》,在厅委机关、厅属单位建立党风廉政工作督导员制度。

  《暂行办法》明确了指导思想,对纪检督导员规定了十项主要职责:

  (一)协助支部书记或本处室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项安排部署,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带领党员干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

  (二)协助机关纪委履行督导、检查职责,督导检查所在支部、处室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措施,以及中央、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党组党委各项规章制度和省政府“710”制度。

  (三)每季度向机关纪委报告所在党支部或处室履行“两个责任”情况,负责协助机关纪委完成年中、年末厅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四)督促党支部书记或处长每半年向分管领导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并将报告报送机关纪委备存,每半年负责收集整理本支部或处室支部书记或处长的述责述纪述廉报告。

  (五)建立完善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效能等各项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加强效能建设等工作制度。

  (六)收集有关部门、单位和群众对本支部或处室党风、政风、行风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机关纪委反映、报告本支部或处室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七)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廉洁勤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党纪法规教育,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研究或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文件。

  (八)加强对支部或处室党员干部的廉政督导。

  (九)协助机关纪委对涉及本支部或处室人员的信访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完成机关纪委交办的其它工作。(省工信厅 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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