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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简化优化考核减轻基层负担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9年9月9日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检查考核工作,坚决纠正考核中的形式主义,提高考核工作实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推动各地区各单位抓好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近期,青海省纪委监委修订形成了《青海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检查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办法》提高检查考核工作的针对性,对考核内容按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四个层面进行了规范性设定。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从统筹谋划部署、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等12个方面明确了主体责任,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从带头履行责任、狠抓责任落实、从严管理队伍、严格执行制度、保持清正廉洁5个方面明确了第一责任人责任,对领导班子成员从落实分管职责、强化制度执行、加强日常监管、发挥表率作用、坚持廉洁自律5个方面明确了责任,对纪委从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的纪律、坚决查办案件等8个方面明确了监督责任。

  《办法》强化日常监督,强调通过采取函告督办、调研检查、明查暗访和受理、查处、督办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等方式,对各地区各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日常检查采取蹲点研究、随机抽查、机动式检查等方式,注重查实情求实效,注重干部群众的真实感受和评价。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范围。

  为进一步提高考核实效,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考核泛化,减轻基层负担,将全省各地区各单位按三年一个周期进行考核。具体以2018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数,每年按照系统类别分别抽取1/3的地区单位进行考核,上一年度被考核过的单位,在下一年度考核中也按一定的比例抽查,三年内做到考核全覆盖。上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合格、不合格、不评定等次的,以及本年度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中出现重大问题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地区单位作为重点考核对象。

  《办法》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对党委(党组)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有重要创新工作并取得优良成效的,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方面有重要创新工作并取得优良成效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主动作为、查纠问题、查办案件与上一年相比力度切实加大、成效明显的,在考核总分中予以加分。同时,在反向扣分中,取消党纪政务轻处分被扣分的情形,降低重处分扣分分值,取消了“一票否决”,并在扣分分值上做到班子主要负责人与其他班子成员有所区别,市州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县委书记等其他省管干部与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所区别。(青海省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徐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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